洪武二十九年 始祖任县令,光绪县志上未载,第1任与其他县令任期(见光绪14年湘潭县志第407~408页)卢兰洪武28年任,县志上有几个只任一年的,比如金彦和洪武15年,罗仲常洪武16年)谈不上冲突,第2任期与朱诩冲突(洪武33年(公元1400年)任)
不过由于永乐甲申(1404年)致仕(一般致仕的年龄为七十岁,有疾患则提前。,可能始祖只当了1届(正好满70退休,而不是74退休),记错了,也解释得通
湘潭有几个县令极简单介绍在光绪14年湘潭县志第482~483有
根据嘉庆湘潭县志(卷15-2 p467~468)
知县
洪武2年 莫玉
洪武5年 王叔为
洪武15年 金彦和
洪武16年 罗仲常
洪武20年 王昂
洪武27年 沈昇
洪武28年 卢兰
洪武33年 朱诩
古代知县的任期实行限任制,不得久任一地。秦汉以降到明清,县官任期一般为三年,只有明代规定任期时间较长,为九年一任。县官任职虽规定有期限,但实际上常因丁忧去职、临时升用或有过贬谪等多种原因,往往达不到规定任职时间,任满调动一般在本省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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