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湘衡汑赵氏族谱五修谱凡例
(草 案)
《中湘衡汑赵氏族谱》自清乾隆三十八年(1873)始修族谱,至民国十二年(1923年),共修纂四次,迄今已中辍修谱达91年之久。本次修谱为第五次修纂,谱名为《中湘衡汑赵氏五修族谱》。
一、修谱宗旨
保存族人史料,记录家族历史;传承赵宋文脉,弘扬赵氏家风。敬宗睦族,敦品励志,教化人伦,泽惠子孙。
二、修谱依据
本次修谱以民国十二年《中湘衡汑赵氏族谱》为依据(以下简称《四修谱》),仍沿用“敬彝堂”堂号,对91年来的新增丁口信息及其它相关文稿进行记录、登载。《四修谱》家谱记载完整信息除有明显讹错者外不再改动;确有明显错误之处,经考证核实后改正,并以括号夹附原文。
三、入谱对象
1.凡本族四房子孙(包括配偶),无论男女老少、贫富尊卑,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均可入谱。
2.有女无子户可根据户主意愿以女儿署名传承其世系。
3.男子入赘外姓,子女为外姓者不入谱;女子在家招亲,子女为本姓者皆可入谱。
4.男子亡故,若配偶改嫁,子女是本族血脉,则入谱;子女改作他姓者,可改回原姓,按本族支丁口入谱。
5.抚养的异姓子女,改为赵姓的可入谱。
四、书写规范
1.谱名:凡入谱人员,必须书写按字辈所取的谱名,以区分其支系、辈份。现用名符合谱名规范者,无论有无重名皆照录;现用名与谱名不一致者,自取谱名,并将现用名作为又名在谱名后标注。凡本人提供字号者一律照录。自取谱名者经审查后照录;自取谱名出现重名或未提供谱名者按下列规则改名:1)现用名单名者,谱名为字辈加单名;2)双名者,谱名为字辈加双名中任意一字。
2.纪年:凡清宣统三年(1911年)以前之纪年,沿用朝代年号纪年法,并夹注公元纪年;1911年至1949年10月1日(民国三十八年)之间,可以民国纪年,也可以公元纪年;凡1949年10月1日以后之纪年,概以公元纪年;生卒年月日可采用农历或阳历,但农历必须注明,并以汉字表述;未注明者默认为公历,并以阿拉伯字表述。
3.娶妻写“娶”,并注明结婚时间和妻子娘家居住地点、父亲名讳;妻已出或改嫁,写“生卒未详”。
4.女子出嫁写“适”,并注明结婚年代,夫家居住地点、丈夫名字;改嫁者书后不书前。
5.永久入籍他乡或定居海外的,应注明入籍时间和入籍地,以利后人查找;凡迁徙无音讯,标注“远出无考”。
6.卒年七十以上者可以写“寿”(如,寿七十八)。
7.生卒年月日时不详写“生年未详”, 或“卒年未详”,或“生卒未详”。
8.墓址书写可照四修谱,也可用经纬度标明;墓葬地点不详者写“墓佚”。
9.同族男丁过继者,在亲生父母栏内注明“出抚某某为嗣”。
五、加载信息
凡族内有一定身份、地位和影的人士,不论男女,均可视情况在个人齿录上加载以下信息:
1)大学以上学历;2)行政职务正科(乡镇)级以上;3)军队正营级以上;4)职称副高级以上;5)县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6)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优秀专家称号等荣誉者;7)表现突出的先进人物等。
六、人物立传
1.本着生不立传的原则,本族历代进士、举人、贡生及先贤史籍有记载、《四修谱》遗漏者,可以补充立传。
2.凡已故本族下列人物均可立传:1)著名科学家、文学艺术家及著名学者;2)著名企业家、慈善家、武术家、社会活动家;3)职务正县(处)级或正团级以上者;4)职称正高以上者或相当正高以上者(如教授、博士、博士后);5)各类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或领军人物;6)族内奇才俊彦、名嫒闺秀、能工巧匠;7)族内其他知名人士及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者。
3.上述人物根据其成就、贡献、影响大小,分别以500——1500字的不同篇幅立传。凡不宜立传者可以分类列表。
4.为保存史实,弘扬正能,以上人物凡健在者均以名录或列表的形式附后。
七、谱头内容
1、凡为捐款1万元或价值1.2万元以上物资以上修谱者,在谱头登载个人照片及简历,以垂后世。
2、历史上御赐诗文手迹、重要领导人题词、有历史意义的碑文、重大活动照片等,载入谱头。
八、世系编册
1.《中湘衡汑赵氏族谱》历来采用欧苏格式,五代为一卷。本次修谱依照原有格式和体例,并予改革,采用横排,从左向右书写,缩小字体,增加行数,以节省篇幅。各支根据实际需要,对于能合并的卷册予以合并,可以拆分的允许拆分。
2.为阅谱方便,对于本次修谱世系图和世系录中传世中断无后人的支系,只保留房头,删除下线,注明“参见四修谱第X卷第X页”。
九、时间要求
本次修谱时间为2013年7月——2016年6月,信息登录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凡在此前出生的族内人丁均可入谱。2015年6月1日后至总谱出一校样稿前新增生、卒人员信息,可以酌情补录。
本凡例由中湘衡汑赵氏族谱五修修谱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日第三次讨论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