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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之乡”、“项目基地”授予办法的通知
2015-05-17 11:00:17.0| 发布者: 西安棋院

关于印发棋牌项目“项目之乡”、“项目基地”

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院及各有关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棋牌中心”)是中国围棋协会、中国象棋协会、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中国桥牌协会和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等5 个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各项目“项目之乡”、“项目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各单项协会结合实际,制定了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国际跳棋 和五子棋6个项目的“项目之乡”、“项目基地”称号授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已授予的“项目之乡”和“项目基地”,请对照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并于办法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各单项协会重新进行申报。办法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总局棋牌中心及各单项协会。

联系人:杨采奕、朱月寒

电话:87559110或87559114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路80号中国棋院办公室

邮编:100061

邮箱:qpzx@sport.gov.cn

附件:

1.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2.国家围棋队训练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3.全国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4.全国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5.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6.全国国际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7.全国桥牌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8.全国桥牌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9.全国国际跳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10.全国国际跳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11.全国五子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12.全国五子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围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 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围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围棋之乡”(以下简称“围棋之 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围棋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围棋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围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地区。授予期内,原则上每个省(区、市)不超过3个。

第五条中国围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围棋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围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围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促进围棋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二)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须兼任申请地区围棋协会的名誉主席、主席等职;当地企业家热心支持;媒体给予持续关注。

(三)当地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围棋项目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围棋项目的普及开展工作。

(四)当地举办过三次以上(含)全国性的围棋赛事,并经常组织区域性的围棋活动,有传统性的全国(或以上)围棋赛事优先;

(五)当地围棋协会有固定的围棋活动场所,固定的管理人员;

(六)在不低于十所小学或幼儿园开展围棋普及活动,如围棋进入校本课程或选修课等,有固定的教师、固定的棋具、固定的课时;

(七)当地政府或企业给予固定的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围棋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管理井然有序,确保安全;

(八)当地涌现出围棋国家级运动健将、国家级裁判(或以上)优先;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围棋之乡”的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并经地区政府签署意见;本地区所在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 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中国围棋协会。申请材料包括: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包括申请项目、申请理由及情况说明以及本地区“围棋之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 划及当年计划等;申请乡(镇)等地区基本情况介绍;加盖地区政府部门公章的同意函(或在申请书上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省(区、市)级业务 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等。

第九条“围棋之乡”的批准程序:中国围棋协会有关专项委员会应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地区进行考察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围棋协会完成各项考察工作);有关专项委员会将考察情况及审核意见报协会常委会审批。

第十条审批结束后,中国围棋协会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对未被批准为“围棋之乡”的地区做好后续(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被授予“围棋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全国“围棋之乡”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围棋项目的普及推广活动,促进本地区围棋运动的大众普及, 努力为本地区围棋爱好者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被授予“围棋之乡”的地区可优先承办中国围棋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会、集训和培训活动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围棋协会于每年年底在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三条对被授予“围棋之乡”称号的地区,中国围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一)“围棋之乡”的主要领导可受邀列席中国围棋协会召开的会议;

(二)“围棋之乡”可以组队参加每年一度的全国定段赛和全国少年儿童赛;

(三)中国围棋协会组织的围棋普及公益活动,如“西部行”等,将优先考虑“围棋之乡”;

(四)根据围棋事业的发展,享有其他权益。

第十四条授予期内,中国围棋协会对“围棋之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检(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开 展各项活动的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协会将组织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复查结果,对开展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围棋之乡”,在适当时候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围棋之乡”,中国围棋协 会要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经中国围棋协会研究,可撤销该地区“围棋之乡”的称号,收回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及时公 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全国“围棋之乡”称号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称号后积极开展围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围棋协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围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2:

国家围棋队训练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围棋队训练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围棋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围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围棋队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围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围棋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围棋基地”授予对象为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各大院校。“训练基地”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第五条中国围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围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围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围棋基地”的地方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有专人负责。保证基地在当地具有突出的知名度和地方特色。

(二)当地拥有气候宜人、环境优雅、空气清新等有利于棋手生活和训练之优良的外部环境。

(三)必须有不少于3个40至80平方米的训练场地,不少于2个80平方米的训练和比赛场地,以及相应的训练器材。

(四)必须具有不少于40个标准间、包括相应的餐饮设施的相当于三星级标准以上的酒店。酒店距离训练场地之间的步行时间必须在15分钟之内。

(五)提供训练和比赛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符合围棋比赛的棋钟、棋具、网络和其它训练、比赛器材等)。

(六)每年应有固定经费,保障国家队前往基地训练、比赛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围棋基地”的申报程序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体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将申报材料报省(区、市)级棋牌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围棋协会。

须报送材料如下: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围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三)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四)教练员、教师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及教学、教练经历等。

(五)单位内部围棋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六)用于开展棋牌训练工作经费情况。

(七)围棋高水平选手情况(包括数量、运动技术等级情况)及输送情况(近5年输送省级和国家级训练单位的)。

(八)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十一条“围棋基地”的批准程序为:中国围棋协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中国围棋协会审批;集体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围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围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四条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围棋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围棋协会对被授予的“围棋基地”须给予围棋业务方面如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基地参赛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及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被授予“围棋基地”的单位,有权使用国家围棋队训练基地的名称,在本地区依法开展该项目的训练、竞赛及普及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培养围棋高水平后备人才。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被授予的“围棋基地”要承担国家围棋队集训、选拔任务。具体任务根据不同基地的硬软件条件,在批准为基地时确定。

第十八条中国围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围棋基地”开展项目训练等方面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围棋基地”的授予周期内,中国围棋协会对“围棋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围棋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二十条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围棋基地”,在合适的期间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围棋基 地”,中国围棋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经中国围棋协会研究,将撤销该地区“围棋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围棋基地”称号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批准后积极开展围棋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围棋协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围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3:

全国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象棋之乡”(以下简称“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象棋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象棋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象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地区。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象棋之乡”的授予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象棋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政领导支持象棋活动,体育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分管象棋工作,每年体育事业经费及赞助经费能保证象棋活动的需要;象棋协会机构健全,人员构成合理,能积极推动当地象棋事业发展。

(二)对创建“象棋之乡”工作有具体的方案和措施,实行岗位责任制,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和档案。

(三)加强象棋文化的宣传和和推广工作,媒体经常宣传象棋文化和报道象棋活动情况,支持基层开展象棋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象棋竞赛,推动象棋运动的普及与提高。竞赛活动形式多样、组织合理、重点突出,每年举办乡镇以上级别象棋比赛5次以上。

(四)有正规的棋院(社),有完整的象棋培训程序,培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青少年,科学经营,有序开放;定期举办培训班及专题讲座,加强信息交流。

(五)本地区象棋事业发展情况较好、普及程度较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本地有对于象棋事业的推广普及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

2.本地区培养和拥有一批优秀的象棋棋手、裁判员、教练员等象棋工作者。

3.本地区曾承办过省级以上大型象棋赛事活动。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政府签署,向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该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棋协会。

申报材料: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加盖所属地基层政府部门公章的批准函;

(三)申请报告:

申请地区基本情况;当地象棋活动开展和普及情况;地方政府支持对本地开展象棋运动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当地学校社区开展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象棋 的传统赛会活动等;当地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本地区象棋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等情况;用于开展象棋工作经费情况;当地开展 象棋活动的民间组织情况;对当地象棋活动的宣传报道情况及相关图片或光盘材料等。

第九条批准程序:中国象棋协会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对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象棋协会将复函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对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中国象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可在本地区使用“全国象棋之乡”称号依法开展象棋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本地区象棋爱好者提供服务, 推动地区象棋活动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象棋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可以组队参加由中国象棋协会举办的青少年象棋赛。

第十五条被授予“象棋之乡”称号的地区,在授予期内须承办省级以上的象棋比赛或培训;有向省级单位输送后备人才的义务;每年须开展象棋普及活动,并取得较好的宣传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有义务承担中国象棋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会、集训和培训。

第五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象棋之乡”开展普及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象棋之乡”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象棋之乡”的授予周期内,中国象棋协会对“象棋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政府公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中国象棋协会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象棋之乡”,将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象棋之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撤销该地区“象棋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象棋之乡”称号的授予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获批地区应积极开展象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原有相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政策同时废止。

中国象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4:

全国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国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促进象棋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实现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象棋基地”(以下简称“象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象棋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象棋基地”授予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学和培训机构,具体分为两类:“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和“全国象棋训练基地”。

第五条中国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象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申请授予“象棋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党政领导重视,体育行政部门有领导分管,有“象棋基地”发展的目标和规划。

(二)每年有固定的事业经费或赞助,能保证开展象棋活动的需要。

(三)组织机构健全,有“象棋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四)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象棋训练室,训练器材齐全、完整,能保证训练需要。

(五)具备能满足国家集训队训练和比赛等活动的相关软硬件条件。

此外,申请授予“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青少年象棋培训工作,实行象棋进学校、进课堂,长期开展象棋培训活动。

(二)拥有一批教练员和社会指导员的骨干队伍。

(三)常年开展象棋培训,不断提高象棋运动水平。

(四)规范办学,管理有序,社会诚信度较高。

(五)申请单位为大学的,有接纳高水平棋手和特长生入学的义务。

(六)申请单位为中小学的,象棋项目应为其校本课程。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体育部门或所在行业体协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将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体协棋牌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初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棋协会。

须报送材料如下: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三)申请报告:

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教练员、教师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及教学、教练经历等;单位内部象棋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用于开展棋牌训练工作经费情况;开展象棋普及、比赛活动的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等。

(四)大学申请“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需提供该校接纳高水平棋手及特长生入学的四年规划;中小学申请“全国象棋后备人才培训基地”,需提供象棋校本课程的教材样稿及课程计划。

第九条“象棋基地”的批准程序为:中国象棋协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象棋协会将复函,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中国象棋协会对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象棋业务方面的指导支持以及基地参赛等方面的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可在本地区使用 “象棋基地”称号依法开展象棋项目的训练、竞赛及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五条被授予“象棋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完成由中国象棋协会指定的培养象棋青少年人才的任务或提供象棋竞赛、训练、培训等活动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象棋基地”所开展项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以“象棋基地”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象棋基地”的授予周期内,中国象棋协会对“象棋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象棋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中国象棋协会对开展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象棋基地”将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象棋基地”将对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撤销该单位“象棋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象棋基地”称号的授予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获得批准单位应积极开展象棋的普及推广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象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5:

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国际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国际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国际象棋之乡”(以下简称“国象之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象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国象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国际象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地区。

第五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国际象棋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国象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促进国际象棋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二)当地建立较为完备的国际象棋项目组织机构,负责国际象棋项目的普及开展工作。

(三)当地具备开展国际象棋运动的比赛场地和比赛器材。

(四)当地具备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参加过初、中级教练员培训班的教练和教师不少于10人。

(五)授予期内每年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和培训活动。

(六)授予期内至少承办省级比赛(或培训)2次或全国比赛(或培训)1次。

(七)授予期内有向省里或者“全国后备人才基地”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的义务。

(八)授予期内每年至少开展1次国际象棋普及活动,并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九)当地至少有3所以上中、小学,5所以上幼儿园开展国际象棋运动并进入其校本(园本)课程。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国象之乡”的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政府签署,向本地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国象之乡”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加盖所属地基层政府部门公章的批准函;

(三)申请县(含)等基层地区基本情况介绍及当地开展国际象棋活动氛围和普及情况,如本地优势及特色,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在本地开展国际象棋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当地学校社区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情况、举办国际象棋的传统赛会活动等;

(四)当地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五)本地区国际象棋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和从事普及工作的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等;

(六)用于开展国际象棋工作经费情况;

(七)当地开展国际象棋的民间组织的情况;

(八)当地对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宣传情况;

(九)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九条“国象之乡”的批准程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关专项委员会应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常委会审批;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对未被批准项目之乡的地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被授予的“国象之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被授予“国象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全国“全国国际象棋之乡”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国际象棋的普及推广等方面的活动,努力为本地区项 目爱好者提供服务,推动地区棋牌项目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棋牌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 法活动。

第十五条被授予的“国象之乡”有义务承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会、集训和培训活动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于每年年底在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六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国象之乡”开展普及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国象之乡”的授予周期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国象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政府公章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国象之乡”,在全国智力运动会期间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 效的“国象之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研究,将撤销该地区“国象之乡”称号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象之乡”称号的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授予后积极开展国际象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6:

全国国际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国国际象棋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国际象棋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实现国际象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国际象棋基地”(以下简称“国象基地”)称号的授予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象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国象基地”分为“国家队训练基地”、“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和“后备人才基地”三种。授予对象为地方政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学 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授予期内,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不多于2个;计划单列市原则上“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只能1个;“后 备人才基地”经严格审核,符合条件者不做数量限制;“国家队训练基地”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第五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国象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国家队训练基地”的地方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有专人负责。保证基地在当地具有突出的知名度和地方特色。

(二) 当地拥有气候宜人、环境优雅、空气清新等有利于棋手生活和训练之优良的外部环境。

(三) 应拥有容纳20至50人训练和比赛的场馆及食宿、身体训练条件;

(四) 提供训练和比赛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符合国际标准的棋钟、棋具、网络和其它训练、比赛器材等)。

(五) 每年应有固定经费,保障国家队前往基地训练、比赛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被授予“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支持国际象棋在当地的发展。

(二)该单位有专人负责国际象棋项目的培训、集训等工作的开展,制定中长期培训或集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三)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象棋运动的培训、集训的场地和比赛器材。

(四)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

(五)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教练员不少于3人,其中主教练至少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者国家大师(含)以上称号,并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

(六)授予期内每年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集训活动。

(七)有承担省级培训或集训活动的义务。

(八)有向上输送高水平后备人才的义务。

(九)如被授予单位为大学,授予期内有接纳职业棋手和特长生入学的义务。

(十)授予期内应对每年的培训或集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十一)如被授予单位为中小学,则国际象棋项目应为其校本课程。

第九条被授予“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单位有人负责国际象棋项目的培训、集训等工作的开展,制定中长期培训或集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象棋运动的培训、集训的场地和比赛器材。

(三)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其中教练员或者教师不少于2人。

(四)授予期内每年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集训活动。

(五)授予期内向省里或者“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输送若干名高水平选手。或者被授予单位为大学的,授予期内接纳若干国际象棋特长生。

(六)授予期内应对每年的培训或集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七)如被授予单位为中小学,则参加培训的学生每周至少有四个小时的国际象棋训练 。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十条“国象基地”的申报程序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体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将申报材料报省(区、市)级棋牌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须报送材料如下: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三)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四)教练员、教师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及教学、教练经历等。

(五)单位内部国际象棋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六)用于开展棋牌训练工作经费情况。

(七)国际象棋高水平选手情况(包括数量、运动技术等级情况)及输送情况(近5年输送省级和国家级训练单位的)。

(八)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十一条“国象基地”的批准程序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常委会审批;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四条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被授予的“国象基地”须给予国际象棋业务方面如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基地参赛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及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被授予“国象基地”的单位,有权以全国“国际象棋后备人才基地”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该项目的训练、竞赛及普及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培养国际象棋高水平后备人才。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被授予的“国象基地”要完成为国际象棋国家后备人才的培养提供条件的任务。具体任务根据不同基地的硬软件条件,在批准为基地时确定。

第十八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有对被授予的“国象基地”开展项目训练等方面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国象基地”的授予周期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对“国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复查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二十条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国象基地”,在全国智力运动会期间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 “国象基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且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研究,将撤销该地区“国象基 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象基地”称号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批准后积极开展国际象棋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7:

全国桥牌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促进桥牌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弘扬桥牌文化,调动社会各界开展桥牌运动的积极性,规范“全国桥牌之乡”授予和管理工作,使桥牌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桥牌之乡”(以下简称“桥牌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桥牌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桥牌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桥牌运动较好并有特色的地区。

第五条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桥牌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为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桥牌之乡”的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桥牌项目的开展给予高度重视,出台促进桥牌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二、申报地区建立较为完备的桥牌组织机构,负责桥牌项目的开展工作。

三、申报地区有完整可行的中长期桥牌项目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四、申报地区有开展桥牌运动的氛围,对开展桥牌运动有一定的宣传力度和成效。

五、申报地区有固定的桥牌活动场所、稳定的经费来源,拥有经相关部门培训认证的桥牌教练员、教师和裁判员队伍。

六、授予期内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中国桥牌协会举办的比赛和培训活动。

七、申报地区还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每两年承办一次全国桥牌赛事。

(二)每年举办传统性、跨区域桥牌赛事。

(三)在学校、社区中广泛开展桥牌活动,并有一定数量的桥牌俱乐部。

(四)培养了世界级桥牌选手或桥牌领军人物。

(五)桥牌普及度高,至少有中国桥牌协会注册会员1000人。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经本地区政府签署,向所在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中国桥牌协会审批。

“桥牌之乡”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地区开展桥牌项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加盖所属申报地区政府公章的批准函。

三、申报地区所在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告。

四、申报地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本地优势及特色。

五、申报地区开展桥牌项目情况:

(一)申报地区政府支持开展桥牌项目的政策性或指导性文件;

(二)申报地区在学校、社区开展桥牌活动的情况;

(三)申报地区举办桥牌传统赛事情况等;

(四)申报地区开展桥牌活动的场地、器材等情况;

(五)申报地区桥牌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桥牌教练员、教师、裁判员队伍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等);

(六)申报地区开展桥牌活动的经费情况;

(七)申报地区开展桥牌活动的基层组织和俱乐部的情况;

(八)申报地区对桥牌运动的宣传情况。

六、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九条批准程序:中国桥牌协会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考察;审查意见和考察报告报中国桥牌协会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审批合格的,中国桥牌协会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中国桥牌网上给予公布,并适时安排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桥牌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桥牌之乡”,中国桥牌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被授予“桥牌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全国“桥牌之乡”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桥牌的普及推广活动,并对外进行宣传。“桥牌之乡”应推动 地区桥牌项目的广泛开展,为丰富广大桥牌爱好者业余文化生活服务。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桥牌之乡”,有义务承担中国桥牌协会组织开展的赛事、集训和培训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桥牌协会于每年年底在拟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六条中国桥牌协会有对“桥牌之乡”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桥牌之乡”的授予周期内,中国桥牌协会对“桥牌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应同时报送本地区政府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复查:由中国桥牌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桥牌项目有成效的优秀“桥牌之乡”,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桥牌之乡”,中国桥牌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给桥牌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撤销其“桥牌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桥牌协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桥牌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8:

全国桥牌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国桥牌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促进桥牌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桥牌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桥牌基地”(以下简称“桥牌基地”)称号的授予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桥牌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桥牌基地”分为桥牌培训基地、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和桥牌教学基地。授予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培训机构、学校。

第五条中国桥牌协会负责“桥牌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桥牌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桥牌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度。

二、申报单位有一定的桥牌氛围。

三、申报单位有专人负责桥牌项目的培训工作。独立开展桥牌培训工作的单位应具备专业人才队伍,具有中级(含)以上教练职称或国家桥牌大师(含)以上称号者不少于2人。

四、申报单位有可以安排桥牌培训的场地和食宿条件(三星级以上),并有一定的健身、体能练习条件。

五、申报单位有可以满足桥牌培训需求的器材。

六、申报单位保证每年安排至少200人次桥牌培训,并承担一定的费用。

七、申报单位与中国桥牌协会签订合作协议。

八、授予期内,对每年的培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

第八条被授予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国家正式承认的高等院校,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桥牌高水平运动队。

二、申报单位有一定的桥牌氛围,正式开设桥牌选修课。

三、申报单位有专人负责桥牌项目的培训工作,具备开展桥牌培训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有中级(含)以上教练职称或国家桥牌大师(含)以上称号者不少于2人,有经中国桥牌协会培训认证的桥牌教师不少于4人。

四、申报单位有可以安排桥牌教学、培训的场所。

五、申报单位有可以满足桥牌教学、培训需求的器材。

六、申报单位的教学、培训计划经与中国桥牌协会共同研究确定。

七、申报单位的运动队每年参加高水平桥牌竞赛不少于2次。

八、申报单位为中国大学生桥牌队和中国青年桥牌队参加世界比赛提供训练条件和运动员、教练员支持。

九、授予期内,对每年的培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

第九条被授予桥牌教学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本地区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度。

二、申报单位有一定的桥牌氛围。

三、申报位有专人负责桥牌项目的教学、培训工作,制定中长期教学、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四、申报单位有可以安排桥牌教学的场所。

五、申报单位有可以满足桥牌教学需求的器材。

六、申报单位有4名以上经中国桥牌协会培训认证的桥牌教师。

七、申报单位按中国桥牌协会要求和标准组织教学工作。

八、授予期内,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桥牌协会组织的比赛、培训活动。

九、授予期内,对每年的培训或集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

十、如被授予单位为大学,授予期内有接纳桥牌特长生入学的义务。

十一、如被授予单位为中小学,则桥牌项目应为其校本课程。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十条申报程序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区体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桥牌协会。

须报送材料如下: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桥牌活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告。

三、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四、申报单位开展桥牌活动的场地、器材等情况。

五、申报单位桥牌教练员、教师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及教学、教练经历等。

六、申报单位桥牌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七、用于开展桥牌训练工作经费情况。

八、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十一条批准程序为:中国桥牌协会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审查意见和考察报告报中国桥牌协会主席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桥牌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审批合格的,中国桥牌协会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在中国桥牌网上给予公布,并适时安排授牌工作。

第十四条未被批准的地区,中国桥牌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桥牌协会对“桥牌基地”给予桥牌业务方面(如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基地参赛等)的政策倾斜及相关支持。

第十六条被授予“桥牌基地”的单位,有权以“桥牌基地”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该项目的训练、竞赛及普及推广等方面的工作,努力培养桥牌人才。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桥牌基地”要完成为桥牌人才的培养提供条件的任务。具体任务根据不同基地的硬软件条件,在批准时确定。

第十八条中国桥牌协会有对“桥牌基地”开展桥牌培训、教学等方面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桥牌基地”的授予周期内,中国桥牌协会对“桥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同时报送本地体育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复查:由中国桥牌协会组织,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二十条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桥牌培训、教学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桥牌基地”,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桥牌基地”中国桥牌协会将及时提醒,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给桥牌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撤销该单位“桥牌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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