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围棋协会章程(草案)
2009-12-16 16:00:00.0| 发布者: admin|本站原创
西安市围棋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西安市围棋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联系、团结全市围棋运动爱好者的群众体
育社团,是为广大市民健康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西安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
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市从事围棋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和爱好者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我市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服务,为促进体育社会化,为发展体育事业,推动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建立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服务;为增进世界人民之间友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西安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暂定为西斜七路十字向东100米(路北)吉祥花园三单元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推动西安市围棋运动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举办全市性的围棋竞赛和各种形式的培训、体育交
流、理论研讨、教练员、裁判员的资质认定等活动。
(三)承办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委托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
地区性围棋比赛及其他活动,承办一切热心公益事业的团体及个人出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围棋活动;
(四)组织我市围棋运动爱好者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地区
性以及国际性活动和各类与围棋相关的交流活动;
(五)实行围棋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技术等级制,根
据有关规定审定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的技术等级,颁发证书、
证章;
(六)指导全市基层围棋协会、体育俱乐部、围棋相关产
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组织或团体。
(四) 围棋运动爱好者组成的俱乐部
(五) 年满十八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本市围棋运动爱好者。
(六)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境外人士中的围棋运动爱好者。
(七)在中国或国际上或本地区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一定
影响以及为我市围棋运动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可成为本协会的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或填写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领导签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协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及协会的形象、声誉;
(三)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
经协会常委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及荣誉性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必须有到会常委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本协
会的重要工作,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及其它担任荣誉性职务的人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的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
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视协会财务状况经常委会研究,适当予以补助,无资金积累的不得透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应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委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